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
九府厅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市工信委 市建设规划局 市质监局
一、工作目标
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因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核查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工程建设项目砂浆累计使用量在30吨以内的;
3.其它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域内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合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六)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七)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导则(暂行)》(CJS01-2011)等相关的技术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
(八)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预拌砂浆的进场复检和试块检验工作。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理。对未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预拌砂浆企业须按《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和《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法》的要求设立,按《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并配备检试验人员。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配备废水、废渣、粉尘回收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案。
(十二)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符合预拌砂浆布点方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三、管理与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企业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由工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依据《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设计、图审、招标、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相关工程评奖活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四)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